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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存续期间起诉否认代孕子女与一方无亲子关系无意义!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4-03-22 06:33:31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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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天选团队刘某与李某婚后签订了合意代孕协议,由男方刘某提供精子,第三方提供卵子并由她人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。孩子三岁时,李某与刘某多次因琐事争吵,故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否认李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。

  对于代孕行为,我国目前尚属禁止。本案中,代孕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已经现实存在。法律可以对代孕行为进行制载,但因代孕而出生的孩子并不因制裁而消失,代孕子女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。刘某、李某共同选择代孕,即意味着对于代孕子女是否亲生的事实是完全明知且认同的。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及禁止反言的一般法理,双方均不得再基于是否亲生的事实主张该种人格权益。更何况,孩子均已在李某抚养下成长至3周岁,即便李某不能基于代孕协议而获得母亲身份,从保持儿童成长环境稳定的角度也不宜再剥夺李某的母亲身份。刘某在明知子女非李某亲生的情况下与之共同选择代孕,明知子女自出生即已受李某抚养至今,仍提起本案诉讼,有违诚实信用,属于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,故不具有诉的利益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。天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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